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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30  【转载】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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