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ingshanlsh.com 东莞大岭山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30 【转载】
第三条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缔结条约的具体事务,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
第五条 下列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三)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第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
第八条 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