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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时间:2022-12-11  【转载】

速裁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下选择适用的一种简化于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

①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③被告人认罪认罚;

④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可以不认罚);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速裁程序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

简易程序只要求被告人认罪。

速裁程序只能由独任庭审理;

简易程序以三年有期徒刑刑罚为分界线由独任庭或合议庭审理。

速裁程序比简易程序更简化,取消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自诉条件速裁程序不适用;

简易程序适用。

速裁程序在法院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简易程序在法院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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