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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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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规划依据、内容、程序、结果、查询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批。 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省的规定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省的规定组织编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地级以上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村民住宅、公共服务、乡村产业等布局,确定村民住宅用地和乡村产业用地规模,统筹保障农村村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用地需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术指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衔接。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特定区域、特定流域、特定领域的开发、保护和利用作出专门安排。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以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