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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福建省邮政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和快递进村工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邮政快递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乡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扩建或者重建。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通道。大型厂矿、综合性商贸中心、工业产业园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