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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时间:2022-11-23  【转载】

第四条 工业节能工作坚持节约与发展并举,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严格监管、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将工业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工业企业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 市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区县工业信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科技、财政、水行政、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工业节能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绿色清洁低碳能源应用。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工业节能规划及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九条 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服务业,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诊断、认证等服务。

第二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节能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完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工业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能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及维护保养,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安装、改造、维修主要用能设备的,应当保留相关节能技术资料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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