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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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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时间:2022-08-09  【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想象的不法侵害的侵害行为。


3、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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