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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对未成年人可以正当防卫吗

时间:2022-07-11  【转载】

 对未成年人可以正当防卫。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人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超过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影响未成年人刑罚制度设置的因素有很多,但这一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设置,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思想进一步认识,才能从更深层次上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了解,在改革完善的方向上把握其大致脉络。   


  刑事处罚立法应遵守的原则如下。   


  (一)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   


  在目的刑主义的观点看来,当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无论刑罚怎么规定都不可能恢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或者还原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力图犯罪危害程度的刑罚总是徒劳无力的。目的刑主义认为,从一个方面来说,刑罚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社会防卫的合理目的,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刑罚的设置又必须是为了防止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要以罪犯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刑罚。在这种思想下,教育刑主义应时而生,它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再应该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者报应,而应该是一种教育,通过这种教育,使犯罪行为人能够浪子回头,重新适应社会的发展。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不应该在监狱进行,而应该与社会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特别是更快的达到从良的效果。如果以目的刑、教育刑作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就应该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   


  (二)双向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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