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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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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中的给付判决

时间:2022-07-11  【转载】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程序性的规定


给付诉讼要符合行政诉讼的一般合法性要件,才能将案件带入实体的裁判之中。其内容大致有所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适不适格,诉讼标的是否可诉,诉讼请求属不属于受案范围等。这些都是提起行政诉讼的通用条件,就不在这些方面详谈,而从一般给付判决的特点展开。


(1)原告提出一般给付诉讼请求


提出诉讼请求是诉讼的启动环节,诉的适当性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条件。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一般给付的范围,决定是否作出一般给付判决。给付内容的不同,是区分一般给付判决与履行判决的显著特征。一般给付判决中原告请求行政机关给付的对象主要为非行政行为,包括事实行、停止行为等。


根据我国的制定法体系,有依据的事实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公开行为的给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得信息公开行为具有可诉性;


第二,社会救济行为的给付。从《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有关抚恤金发放案件、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案件的规定看,社会救济是给付的形态之一;


第三,金钱给付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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