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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管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减刑。拘役、管制不存在假释。假释仅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