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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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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地下文化遗存。
第三条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参与本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经勘查核实后,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对开发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区域评估。
第六条 根据本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下列区域为重点保护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一)藤花落遗址区;
(二)尹湾汉墓遗址区;
(三)大伊山石棺墓遗址区;
(四)曲阳城遗址区;
(五)海州古墓葬群区;
(六)赣榆盐仓城遗址区;
(七)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
第七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
(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等建设项目进行改造,经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可以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