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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如劳动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第一,假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轨制中明确划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峻违背规章轨制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泛起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假如单位没有明确划定不得兼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需由单位对造成的影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对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假如有证据证实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指出过的证据,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


固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兼职做了限制,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些禁止权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运用应该分为三个层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划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兼职劳动的存在必需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条件。劳动者从事兼职劳动必需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劳动义务忠实义务。这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目的的必定要求。因此,劳动者必需根据劳动合同以及相关法律的划定,对用人单位承担提供劳动的义务,并衷心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其次,为保障企业正当利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类型的兼职加以了限制。好比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职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等。


无论肯定也好,否定也好,枢纽则在于是否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益。


所谓兼职,在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完本钱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劳动者能否兼职,在学术界也一直存在着两种争论。对兼职持否定立场的以为兼职劳动易使兼职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由于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又在外兼职形成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往往只有第一重劳动关系才会得到法律比较完整的保护及调整,再加上只有一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在兼职工作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对于工伤的认定都长短常艰难的。兼职劳动还有可能造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冲突,产生专利权滥用、贸易秘密得不到保护、竞业禁止原则的违反、职务发明、财产归属等题目。而对兼职持肯定立场的则以为兼职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亦属于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关系的有益增补。此外,兼职劳动也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若公道使用兼职职员,可以进步企业的科技水平,进步劳动出产率,进步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劳动者,可以增加经济收入、进步糊口水平,同时优越劣汰的就业机制可大大促进劳动者的素质;从社会角度看,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人才资源共享,有利于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老杨只身来到上海打拼,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月薪2500元。为了多赚点钱,好将孩子接到上海来读书,老杨在朋友的先容下,又在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找了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虽说是晚上值班,但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而且和自己公司上班的时间一点不冲突。就这样做了1年多,老杨在外值夜班的事情被公司知道了。公司立刻以老杨在外兼职,影响工作为由,解除了老杨的劳动合同。老杨不服,以为自己是在正常放工之后再去兼职,而且是睡觉班,一点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公司则声称《劳动合同法》有划定,假如劳动者在外兼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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