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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因为擅自上机锯板,违章操纵,导致手指锯断,造成9级伤残,责任谁负
法院经审理以为,陈某在从事雇佣流动时被锯伤,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9条划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商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超越辅助工作的范围,擅自上机锯板系违章操纵,手指锯断与其违章操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该伤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划定,依法相应减轻商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商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6.4万余元。
2012年3月,临沂某地农夫陈某被包工头商某雇用承建住房。在锯木板的过程中,陈某因为擅自上机锯板,违章操纵,导致手指锯断,造成9级伤残。陈某多次找到雇主商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商某以为,雇工陈某擅自上机锯板,违章操纵,才致使手指锯断,责任在陈某自己,由此带来的损害应自负。陈某则以为,自己与雇主商某存在雇佣关系,故雇主应对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予以赔偿。为此,陈某将商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