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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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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时间:2021-05-25 【转载】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宣传台州、提高台州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审核荣誉市民推荐和拟撤销名单,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宣传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