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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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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弓弩麻醉针盗母狗 荔浦一男子获刑
两男子携带弓弩及某种可致麻醉的化学针剂潜入村庄偷狗,狗没偷成反而却被村民打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6月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冯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月3日上午11时30分许,冯某伙同张某(已判刑)携带弩具、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荔浦县荔城镇南雄村伺机偷狗,当逛至村民曾某的住处时,发现门口栓着一条黄色母狗,随即停下摩托车,环顾四周无人,将事先准备好的针剂安装在弓弩上,在曾某住处的家门口将狗射杀,在将狗装入编织袋时被曾某发现,二人便弃狗逃离现场。两人在逃到离村口大约200米处,被四面八方赶来的村民抓获,在抓获过程中二人受伤,随后村民将冯某和张某送医院治疗,二人在医院治疗中趁机逃脱。2015年2月25日,冯某迫于公安机关强大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悉冯某是惯犯,曾因盗窃罪三次入狱。2004年7月12日,冯某因犯盗窃罪,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2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荔浦法院根据刑法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