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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造成一死一伤获刑九个月

兴安一男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该男子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月19日15时50分许,兴安男子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道113线由兴安县高尚镇往灵川县海洋乡方向行驶,与唐某丙驾驶搭乘唐某甲的扶拖拉机在进入113县道左转弯往高尚镇方向时相撞,造成唐某丙当场死亡,唐某甲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鉴定,被告人蒋某酒精含量为117.84mg/100ml。经兴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与死者家属及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理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兴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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