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一般保证期间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时间:2021-02-23  【转载】

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 (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