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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1-02-23  【转载】

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 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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