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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已履行 单位应赔偿

单位与马某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后马某要求单位支付已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
    2013年10月16日,马某到济南某文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 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为1500元,试用合格后工资为1800元。2014年2月1日,马某离职。7月25 日,马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的赔偿金1800元。仲裁委裁决后,文化公司不 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 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文化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文化公司与马某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1个月,文化公司应按 马某试用期满后的工资1800元/月为标准支付马某赔偿金。于是,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马某赔偿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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