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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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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时间:2020-12-06  【转载】

   1、证据分类以证据种类作为研究对象,同时由于证据分类是对各种证据的特点、作用进行深入全面研究后所形成的一种理论体系,因而又是证据种类的丰富和深化,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2、划分的标准不同。证据的种类只有一个划分标准,即证据的存在形式,而证据的分类则有多个划分标准,如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来源等。

  3、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同。证据种类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此外法律对每一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都作了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分类则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4、能否全面反映证据的特点不同。证据种类因划分标准单一而具有狭隘性,因此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的强弱等均无法反映;而证据分类由于是按不同标准和从不同角度对各类证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因而能够揭示各类证据的认识规律和运用规则,故能弥补证据种类划分的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因而在分类上具有交叉性和多重性。

  5、如一把杀人的匕首在证据分类中既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原始证据,还可以是间接证据和有罪证据,但它一般不再是同一证据分类中的另一种证据,即既是实物证据,就不能再是言词证据;既是原始证据,就不能再是传来证据;既是间接证据,就不能再是直接证据;既是有罪证据,就不能再是无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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