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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持刀抢劫案件

时间:2020-09-06  【转载】

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持刀抢劫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沅陵县沅陵镇某地看到被害人周某某单身一人在停车,因借款即将到期无力偿还,遂起意抢劫周某某财物,其从家中取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来到马路对面等待。同日23时许,周某某开一辆越野车过来停车,被告人孙某见周某某独自一人从车中下来后,遂从大树后跑出来,持刀威胁周某某交出财物,周某某将其钱包内的250元现金和120元港币交给孙某后,孙某继续威胁周某某要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经孙某查看后,确认该微信钱包内仅有3元余额,孙某再次威胁周某某要其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提现,周某某称其银行卡内没有钱,要孙某随其到家中取钱,孙某听后恼羞成怒,持刀朝周某某手臂刺了3刀,又在周某某逃跑过程中将其腰背、腹部刺了5刀,周某某摔倒在地后,将被告人孙某持刀的手紧压在胸口,孙某随即用左手持手机朝周某某头部砸了3下,后周某某丈夫闻声赶到,孙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5日,沅陵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并将从其身上搜出的103元及从其家中卧室搜出的120元港币,依法扣押,并于同月31日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另查明,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已退赔147元,并赔偿被害人47853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周某某已撤回对被告人孙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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