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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上电动车致人死亡 男子赔钱并获刑

时间:2020-09-06  【转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环城南路陈家坊交叉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易某驾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易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姚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易某家属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173000元(不包含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取得了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能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按自首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加上被告人姚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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