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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力赔偿 线上调解定纷止争

时间:2020-05-24  【转载】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7日,被告张某驾驶超宽超长载满装潢材料的电动三轮车在本市金星新村十字路口行驶时,与交叉方向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刘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事故致刘某八根肋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张某仅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其他损失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7773.0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线上调解


在开庭之前,因被告张某在当涂黄池老家,疫情影响出行不便,承办法官全面、准确地告知了双方当事人线上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运用网络庭审系统进行线上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其造成伤残,几个月都没法工作,损失较大;张某表示事故对方也有责任,不应该由自己赔偿那么多,况且“真的拿不出这么多钱”。经了解,张某无固定工作,收入来源主要是家庭装修,年前干活的装修款老板未结算给他,年后又逢疫情,一直没有开工无收入来源,家中又有两个小孩抚养,经济确实比较困难。虽然本案的事实清楚,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依据亦无异议,从节约办案时间的角度考虑,案件完全可以当庭宣判。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张某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保险及目前的经济情况,案件一判了之,必然会进入到执行程序,纠纷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兼顾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承办法官建议分期赔偿,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同意适当减少索赔金额,被告也愿意积极筹措资金表达赔偿的诚意和歉意,最终双方就该事故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40000元,分二次付清,双方在线对调解协议进行签字确认。庭审后,法院将民事调解书通过邮寄送达给当事人,3月10日,在法院的通知下,张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按期将第一笔赔偿款25000元赔付到位。这起因电动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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