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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外出打工聚少离多诉至法院 被判不准离婚

夫妻因外出打工聚少离多诉至法院 被判不准离婚。原告裴某与被告姜某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因生计问题,都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导致生活上产生分歧,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因此原告裴某诉状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裴某与被告蒋某于2007年初在江苏省南京市打工认识,2007年12月24日到广西荔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14日生育女儿蒋某。婚后前几年,双方都在江苏省南京市打工,双方共同生活,和睦相处,共同抚养女儿,夫妻感情是好的,从2012年开始,原告在江苏省打工,被告到其他省打工,夫妻每年春节才相聚几天,对于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双方没有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协调,加上双方对在原告家生活还是在被告家生活产生分歧,夫妻之间产生矛盾。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基础还是有的。婚后前几年,双方共同生活,和睦相处,共同抚养女儿,夫妻感情是好的,近几年来,因双方在不同地方打工,导致夫妻之间聚少离多,双方又没有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沟通协调,夫妻之间才产生矛盾。如果双方多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夫妻之间还是有和好可能的。


对于原告主张认为夫妻之间分居生活达4年之久,双方不是因为矛盾而分开,而是都双方外出打工在不同的地方,而且双方每年春节还是相聚在一起过节,原告这一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荔浦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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