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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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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受理“11.21”公交车纵火案
日前,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宋彦立涉嫌犯放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柳州中院提起公诉。柳州中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受理。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宋彦立在柳州市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扣其无牌机动三轮车,心生不满,趁交警不备拔下三轮车化油器油管,点燃汽油焚烧被扣车辆后逃离现场。随后宋彦立产生焚烧公交车报复社会的念头。同日18时许,宋彦立携带打火机、汽油瓶从西江路双龙苑公交站混上一辆快速9号线公交车。18时1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彦立点燃所携带的汽油,火势迅速蔓延至全车,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伤,6人受轻伤,3人受轻微伤,价值44万余元的公交车被烧毁。宋彦立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于2014年11月24日晚在梧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被告人宋彦立涉嫌于1997年10月在河南老家故意杀害两人。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彦立的行为分别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11.21”公交车纵火案发生后,因多家媒体报道而受社会广泛关注。柳州中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将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充分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