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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反悔 诉求退还50万定金被驳回

2月1日,原告廖某、莫某诉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买卖纠纷一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宣判,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廖某、莫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联合广场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某联合广场项目3号楼第28层05、06、07、08号物业,总价款为1527.9314万元。认购书签订当日,廖某依约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50元。后廖某、莫某以某联合广场的土地已被设定抵押权,可能会导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办理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将会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未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5年10月21日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请求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将涉案物业进行抵押造成原告合法权益受损与事实不符,被告将涉案物业的土地进行抵押,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影响办理备案登记,原告不履行协议属于故意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庭审中,广西某房地产公司自愿退还定金20万元给廖某、莫某,廖某、莫某坚持要求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全额退还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某、莫某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内容,亦不存在掩盖非法目的,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告廖某、莫某与广西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廖某、莫某以某联合广场的土地已设定抵押权,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定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某、莫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时缴纳的50万元定金正是为双方日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担保,故双方都应遵守契约精神,有效的契约应当得到遵守,毕竟商事交易中的信守契约原则是诚信社会得以建立的根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对因当事人毁约的定金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本案原告在认购协议书签订并缴纳50万定金后,原被告均负有在一定期限内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原告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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