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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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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问题及探讨

时间:2020-03-03  【转载】

一、如何准确认定受害人属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如何排除虚假经常居住地、工资收入证明依法合理确认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关于认定城镇与农村居民的问题,一般以受害人事故前连续一年生活或工作于城镇作为认定城镇标准的依据,以其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及劳动合同等佐以当地社区及派出所等证明予以认定。为了排除虚假经常居住地,比如仅依据租赁合同就认定经常居住地,就必须考虑与其实际生活中有直接交集的邻里及相关部门的证人证言。对于工资收入证明,为避免开具证明的用人单位与受害人存在合谋的可能性,就必须辅之以无法作假最原始的工资流水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比如现今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将工资汇入劳动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而现金支付工资属少数。办案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只提交劳动合同与收入证明主张误工费等,若结合其它证据能够认定受害人在用人单位劳动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收入标准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参照相关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同一被害人有多个伤残等级或者有多个被扶养人,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和适用法律

  关于同一被害人有多个伤残的问题,一般计算标准为: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例如一人有三处伤残,分别为八级、九级、十级,其中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为3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即2%,故按32%来认定伤残赔偿系数。因相关法律法规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在确定最高伤残指数的基础上,对于其余多个伤残,也应区别对待,比如十级伤残最轻,可认定赔偿附加指数1,九级相较更重,附加系数可相应增加为2,由此类推,但最高伤残指数已确定,故其它伤残增加的指数不能超过10。关于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情况,目前法院的做法大多数为将受害人应承担的各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相加,对于各被扶养人的赔偿标准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根据被扶养人确定)×被扶养年限×伤残赔偿系数÷有义务扶养的人数),各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和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审判实践中诉讼费、鉴定费的负担主体

  审判实践中,法院诉讼费一般根据起诉与判决标的额判由除保险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鉴定费也会根据责任划分判由除保险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但《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若双方保险条款有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约定,且当事人已收到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则可依双方意思自治判决,没有该项约定的话,笔者认为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该项损失。且如果该些损失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话,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保险公司消极应对投保人合理理赔诉求的问题,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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