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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搭乘人被本车碾伤 车主与保险公司共担责

案情:

    2010年12月24日,原告黄某搭乘被告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前往县城, 在车子行至潇水路口时,被告陈某发现其车副驾驶处车门未关好,让原告黄某重新关门,而由于原告没有佩戴安全带,原告在关门的过程中不慎掉落下车,被本车后 轮碾压右小腿。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小腿毁伤并且右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35360元。 原告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 告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将车主陈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起诉至安福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原告辩称:原告虽然是本车的乘车人员,但是在事故发生前已从车上掉下来,原告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车外第三人,符合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应在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乘坐了陈某的车辆就是该车上的乘坐人员,并非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审判:

    安 福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在 本案中,原告从车上掉下来被车碾伤,原告此时已转化为车外第三人,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 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0976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共计55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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