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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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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撞死人,谁之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种可以充电续航时间长久且价格便宜的电动汽车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亲睐,然而伴随着安全性能差、驾驶人素质低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问题也凸显出来。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电动汽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


  2015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王某(男)驾驶一辆新买来的微型电动汽车沿句容市下蜀镇某路段由东向西。当行驶至某店面门口附近处,被告王某驾驶的电动汽车与同向在机动车道内推行轮椅车的行人李某及所推行的轮椅发生碰撞,致李某及轮椅车乘坐人孙老太受伤、两车损坏,孙老太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2015年7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老太不承担责任。2015年6月,孙老太的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另法院查明,肇事电动汽车的登记在他人名下,并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王某具有驾驶资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孙老太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王某驾驶肇事电动汽车与李某推行的轮椅发生碰撞,致孙老太受伤,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老太不承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王某按照事故责任赔偿。经核算,孙老太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4万多元。于是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老太近亲属经济损失12万元,剩余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80%责任,即近10万元。


  法院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本案中肇事电动汽车并非新能源汽车中的电动汽车,而是游离于新能源汽车边缘的俗称“老年代步车”或“景区观光车”,主要用于代步或接送小孩上下学,其上路行驶缺少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由于其安全性能较差、驾驶人多为老人等因素,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且其只能购买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能力有限,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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