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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该遗赠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1972年结 婚。1991年12月始,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从1995年开始,何某与李某共同生活。2009年,李某患帕金森病、高血压病,三次入院治疗。2010年 3月1日,李某手写一张欠条,写明何某自2000年3月开始对其护理,每月工资最少1500元,以后逐年增加,现欠薪21.5万元。此后,何某向李某索要 此费用未果。2010年2月,某医院对李某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日,李某在医院立下遗嘱,内容为:“本人李某为防止今后不测,立遗嘱如下:一、某某小区×× 房归我所有的产权部分由何某女士所有;二、我去世后应得的工资、抚恤、补贴、保险赔偿等全部收入和其他财产归何某所有。”遗嘱中所涉房屋系李某与张某于 1989年共同购买。2011年5月7日,李某死亡,其丧葬事宜由张某主持处理。李某死后,何某凭遗嘱向李某索要遗产。

评析:

    笔 者认为,在原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理应受到道德谴责。但是,本案中何某与李某并非简单的同居关系。2009年,李某 患帕金森病、高血压病,三次入院治疗,何某对李某进行了足够的照料。李某最初手写欠条支付护理费,但最终未果。后来李某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何某,是其真 实意愿的表示,形式上合法,且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基于李某对自己多年的照顾,从公平原则出发,此行为并无不妥。因此,对此遗赠行为应予支持。但是,其遗赠的 财产必须是个人财产,属于与其妻子张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依法进行分割,依法保护张某财产权利。

    张某虽然和李某还具有婚姻关系,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故本案中李某的遗赠行为应予支持,但应在剔除张某的共同财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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