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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喝酒过量死亡,谁该承担责任
张某与三位朋友一起在中牟县白沙镇某饭店喝酒,酒桌上碰到另外三
位朋友,于是拼桌,酒能助兴,相互劝酒之下,七人喝了六瓶白酒,饭局开始之后其中一朋友刘某因有事,喝了一两杯就离开了,另一朋友朱某因开车,没有喝酒。
饭局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现张某呕吐,嘴唇发青,遂送往白沙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7月1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生命权纠纷判处刘某赔偿原
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八元二角,另外四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九百九十六元四角。 法院审理
查明:2011年2月23日8点左右,张某和同村的被告高某去工地办事,中午张某和被告高某、朱某、朱某一起到被告李某在中牟县白沙镇经营的某饭店吃饭;
四人提了一瓶毛遂白酒,当喝了三分之二时,被告刘某三人也来到该饭店吃饭,后被告刘某三人就和张某四人一块吃饭喝酒。因被告朱某是开车的,当时就没有喝
酒,被告刘某因有事,大概喝一、二杯就离开饭店。当日下午14时左右,张某和被告六人结束饭局,经朱某结过账后,被告刘某、朱某一块离开饭店,张某和被告
高某三人一块离开饭店;后被告高某开车拉着张某先将被告朱某二人送到家,两人下车时,张某还在车上抽烟;在开车送张某回家途中,被告高某在杨桥路南边的一
个工地上停车要账,下车时发现张某在车里呕吐,过了两三分之后,工地上的老陈发现张某嘴唇发青时,高某立即将张国令送到白沙镇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原、被告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和被告高某经村里协商,被告高某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诉讼标的,由原来的10000元增加到50000元,后在庭审结束后又明确表示放弃增加。 法
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
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高某等六人与
张某在一块饮酒,该先行行为使六被告对张某有劝告、注意、照顾、通知、和保护的义务;六被告没有尽到该义务,该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
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其各自的过失大小及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高某六人及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被告李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对上述七人的饮酒行为不具有审查义务,且原告及其他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提供的饭菜、酒等有质量问题,故
被告李某对张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