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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遇事故身亡,车辆出借人须担责

时间:2019-03-09  【转载】

13岁少年借用他人摩托车,在骑行过程中遭遇事故身亡,死者家属向车辆出借人索赔,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车辆出借人赔偿死者家属15000元。


2018年3月11日上午,汪松(13岁)(化名)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龙胜县瓢里镇往龙胜县城方向行驶,11时55分许,行驶到国道321线724KM+100M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与对向驶来的丁永辉(化名)驾驶的桂CJ83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松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1.汪松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汪松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丁永辉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丁永辉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永辉赔偿了汪松家属各项损失240000元。


因汪松所驾驶的摩托车系从蒙东林(13岁)(化名)处借来,汪松的家属认为,蒙东林作为摩托车的出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车辆交给13岁且无驾驶资格的汪松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汪松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为此将车辆出借人蒙东林及其父亲告上法院,索赔206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当日,肇事摩托车虽然不是蒙东林亲手交给汪松驾驶的,但肇事摩托车属蒙东林所有,且蒙东林当日在现场亲眼看着他人将自己的车交给汪松驾驶而不制止,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蒙东林的出借行为不是必然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可较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汪松的各项损失系其本人造成,其存在四个违法行为造成了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自行承担较大责任。因丁永辉已赔偿汪松家属240 000元,结合蒙东林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尚未年满十四周岁的实际,法院依法酌定由蒙东林赔偿汪松家属15 000元。因蒙东林未成年,蒙东林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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