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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年检车辆撞死人 商业车险为何不能免责

近日,重庆三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认定由于车辆未年检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在商业车险承保范围内赔偿。

  2012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沿306省道由涪陵往丰都方向行驶时,撞伤了横穿马路的行人黄某。重庆市涪陵区交巡警支队随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2012年10月13日,黄某因该事故不治身亡。 经查,黄某生前留有一未成年儿子黄某某,其妻已于5年前死亡。事故小货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期内,车辆并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万元。

  黄某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经判决,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了赔偿,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进行赔偿。张某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既未向黄某某进行赔偿,也未积极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因黄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于2014年1月1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6万元。

  在诉讼中,第三人张某自愿将其在某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人责任险保险权益转让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向某保险公司索赔。 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安全技术检验、其具有免责事由。

  法院审理认为,对机动车辆年检的目的,是国家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等指标进行综合检测,对车辆是否安全适运作出评价,以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投保车辆在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时虽未及时年检,并不能当然说明该车安全性能上的缺失,且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其安全技术性能未见异常。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并非投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造成,即与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无关。综上,重庆三中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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