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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禁止任何组织公民伤医拟入法
时间:2018-10-23 【转载】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记者22日从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上了解到,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完善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此次提交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草案同时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与此同时,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草案增加规定,明确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草案还规定,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