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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从一起交通事故探讨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20日上午10时许黄某持A2类驾驶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行驶途中左转弯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张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住院数月后,其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左腿胫骨骨折属七级伤残。张某事发前已经农转非,常年在某纸箱包装厂上班,月工资1400元。张某是家中独子,张某的父亲、母亲均为1948年生,至今健在。张某与妻子共生育有3个子女。长女1996年生,次女1998年生,三子2007年生。因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06333.85元(父亲16573元/年×16年×0.3 =79550.4元,母亲16573元/年×16年×0.3=79550.4元,长女16573元/年×2年×0.3÷2人=4971.9元,次女16573元/年×4年×0.3÷2人=9943.8元,三子16573元/年×13年×0.3÷2人=32317.35元)等共计40余万元。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年赔偿总额没有超过2013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73元,予以主张。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该条文虽然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保险公司经办人、律师以及事故双方当事人常常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偏离了法律期待的目标,从而导致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承担了超过其应支付的赔偿部分,产生了有失公正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要求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被抚养人生活的计算方法。如果不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乘以伤残系数作为基数,就会出现因为某人受伤得到的赔偿款反而比其受伤之前的收入都高的现象。同时,该条文还明确了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扶养人的身份来定,不是按照被扶养人的身份来定。举一个简单例子,如果某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但其母亲却常年生活在美国,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可能按照美国的标准来计算。
“判决必须考虑公平和正义,必须考虑其社会后果,这便是法治的真正含义。”法院裁判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公正的解决一个案件,而应该体现到它自身的宣传与教育作用上,因此在人身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必须体现对侵权行为的谴责和预防,对正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才能体现社会对公民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的尊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原则是“以受害人死亡(或致残)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的救济模式。被抚养人所需生活费用,是一种对实际支出的的补偿,受害人生活能力减损或丧失,必然导致生活来源的减少和丧失,使其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是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但审判实践中有许多人将其曲解为“数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而没有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这显然是错误的。道理很简单,赔偿的原理是“填平损害”, ,赔偿的标准是来自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分解,而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如果受害人死亡(伤残)前有十个被扶养人,那么他实际平均能支付给每个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也只能为十分之一。背离这一基本的赔偿原理,也就偏离了《解释》的本意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实际案件中数个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各自有长有短,一般情况下采取的是“分别计算,直接相加”的方法,如果数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基数”,当然这个“基数”是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后的“基数”,那么,最多只能按照基数计算。随着赔偿年度增加某个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届满就会退出“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这时剩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等于或小于“基数”,仍然按照“分别计算,直接相加”的方式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受伤前月工资只有1400元。残疾赔偿金已获赔22968元/年×20年×0.3 =137808元,侵权人对其造成的也只是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张某依然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以其劳动获得一定的收入。根据其七级伤残的等级,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数应该为16573元/年×0.3 =4971.9元,不管张某需要抚养的人有多少,每年不应超过4971.9元,否则就可能出现张某受伤前每月只有1400元的收入,受伤后得到的赔偿款反而比其收入高,这明显违背了损失填补原则。前13年因为要承担其父亲的三分之一、母亲的三分之一、次子的二分之一,已经超过1,只能按照4971.9元×13年=64634.79元计算,由其几个被扶养费人平均分配。后三年按照父亲16573元/年×3年×0.3÷3人=4971.9元,母亲16573元/年×3年×0.3÷3人=4971.9元,然后直接相加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