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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统计分析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道路交通运输业日渐繁荣。随之而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逐年上升。诉讼结束后,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大、压力大,且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矛盾极易激化。笔者以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近三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

2010年5月到2013年5月期间,荣昌县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共计344件。其中,2010年5月到2011年5为71件,2011年5月到2012年5为117件,2012年5月到2013年5为156件。从图表一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2010年到2013年的增长率为219﹪,增速成井喷趋势,见图表一。

 

图表一

2、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车案件比重加大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以汽车和汽车以外的摩托车以及电动车为最常见。但是,汽车的购买与驾驶均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严格的训练,因此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车事故发生率更高。2010年5月到2011年5的 71件案件中有50件为汽车以外的其它机动车肇事,2011年5月到2012年5的 117件案件中有80件,2012年5月到2013年5的156件案件中有116件,见图二。

 

图二

3、结案周期长

笔者大致统计了近三年的的四类案件结案周期,包括计生案件、仲裁执行案件以及婚姻家庭案件,发现执行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为三个月,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案周期相比较来说一般要达到六个月以上,有的甚至更长。

4、自动履行率偏低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笔者以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进行了分类统计分析,发现在近三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共有718人。其中收入较高、单位较好或是私家车司机为167人,占总数的23.3﹪;挂靠司机为172位占总数的23.9﹪;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379人,占总数的52.8﹪。被执行人中农村居民为532人,占74.1﹪,城市居民186人,占25.9﹪。通过分析得出结论为自动履行率偏低的大多数都属于无业的其它人员,并且是生活在农村,生活水平较低。

二、影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的原因分析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2、被执行人大多由于没有购买保险缺乏偿付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更为麻烦的是由于这类案件中有很多是摩托车肇事,由于摩托车在管理以及在购买强制保险的力度上远远不及汽车,再加上摩托车的事主大多生活在农村,偿付能力更是雪上加霜。这一类的被执行人确实是没有偿付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长期在外,难以查找

由于西南很多地区经济条件较差,有相当一部分人外出打工谋生。在这一部分外出打工人群中,有些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这些被执行人中,有的是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而有的则是摩托车车主。在笔者的统计中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很多是蓄意逃避法院的执行债务,长期在外,辗转多个省市,造成执行案件搁浅。

4、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的困难。

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的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用于执行。

5、保险理赔制度不完善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制度不够快速方便,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致使投保人接受很多不利于理赔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了一定的执行周期延长和执行困难问题。

三、破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困难的对策建议

1、 强化交通安全,增强法律意识

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驾驶员或行人违规驾驶和行走而引发的,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以缓解执行压力。同时,最好释法析理工作,增强当事人对法律的公信力,能够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案件的执行。法院可用真实的案例宣传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规后果的严重性,以案释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2、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

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以保障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赔偿。交通运输相关部门也要努力好这项工作的宣传和查处力度,严控车辆的转手交易过程处出现的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缺失。尤其是对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范,同时也要查处现阶段已经上路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3、设立专案执行组,加大执行力度。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执行难度大,社会反映强烈等特殊性,笔者建议受理该类案件较多的法院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组,重点执行该类案件。在执行中,不仅要加大执行力度,而且要注意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个人经济能力无法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说服其亲友帮助执行,同时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在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让步。

4、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摩托车事故的伤亡率

摩托车已经成为最主要的道路事故杀手,有关专家称摩托车由于其具有高速运转的马路交通工具,并且一般摩托车是两轮或是三轮交通工具,这样的构造在原理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伤亡更加严重。目前道路上的摩托车驾驶人多是缺乏交通安全意识的农村无业或是临工人员,头盔等必要的防范意识很少做到。因此,有关部门应当有条件的限制摩托车的生产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驾驶条件,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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