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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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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保护
时间:2018-09-26 【转载】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日前,福州中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
钟某入职某驾训公司第七天即发生工伤,后停工入院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钟某亦未再回到该公司上班,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钟某要求某驾训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钟某在某驾训公司工作不到一个月即发生工伤,此后停工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钟某亦未再到某驾训公司上班,某驾训公司客观上无法与钟某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钟某亦无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曾向某驾训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综合上述因素,福州中院认为某驾训公司无需向钟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时,全面考虑了劳资双方的过错因素,体现了惩罚适度原则,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
法官说法: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的属性和功能,但其真正目的不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而是借助罚责倒逼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与其社会危害性或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关。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应以有限威慑而不过大增加其成本为目标,同时也要避免增加劳动者滥用二倍工资请求权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