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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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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收贿款帮领导炒股 被判受贿罪获刑5年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特殊的受贿案,认定被告人付某根据领导安排关照指定单位,并代收贿款帮领导炒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依法判决付某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付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国有企业领导彭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刑十二年六个月)关照下,于2004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公司生产经营科副科长、科长、生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2008年,彭某内侄女婿李某找到他,要求给公司工程项目供应苗木,并承诺赚钱后会给感谢费。彭某建议李某挂靠其他公司供应苗木,并介绍付某与李某认识,安排付某对李某予以照顾。李某在彭某、付某关照下,通过供应苗木获利。
2008年7月,彭某安排付某以其名义开设股票账户,并绑定在付某农业银行卡上,由付某为其存、取款,同时承诺赚钱不会亏待付某。2011年至2014年3月期间,李某为感谢彭某的关照,多次与彭某商量送给其好处费。彭某要求李某将钱交给付某,并先后5次安排付某收受李某送的现金共152万元,后让付某分多次将该款存入股票账户。
法庭审理中,付某辩护人提出,付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共谋,不知道李某给彭某的是受贿款,也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付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付某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付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付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彭某具有工作上的隶属、领导关系。事前彭某安排付某对李某供应、验收苗木给予关照,李某亦请求付某予以关照;事中付某在供应、验收苗木时亦对李某予以关照;事后,付某多次帮助彭某收受李某送的大额资金,并分多次存入彭某股票账户炒股,分散彭某收受他人大额款项的事实。应当认定付某主观上与彭某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客观帮助彭某收取了李某送152万元的贿赂款,其行为与彭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为要件,只要有共同犯罪的意识联络,并且付诸行动,即可认定。职场上员工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凡事必有一个度,必须将自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因触犯法律深陷囹圄,追悔莫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