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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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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外来企业务工 在受伤地认定工伤获支持
企业到注册或住所地外承包工程,其雇佣的农民工在上班期间受伤,在企业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情形下,受伤农民工应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对联合钻井公司(化名)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农民工在外地企业务工受伤
2012年9月3日,联合钻井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桃源县某镇。2012年11月,联合钻井公司承包中石化西南石油局第五勘探大队物探钻井工程。同年12月22日,农民工胡某在为联合钻井公司位于重庆市某区的工地背勘探用发动机时,不慎摔倒受伤。联合钻井公司没有在注册地或企业经营地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3年10月8日,胡某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联合钻井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联合钻井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管辖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2014年5月16日,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某属于因工受伤,并向联合钻井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联合钻井公司不服某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为保护农民工利益可在受伤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驳回联合钻井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提出一审认定其与胡某存在劳动关系错误、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某区人社局未回复其管辖异议申请等上诉理由,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联合钻井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胡某在该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受该公司管理,某区人社局认定胡某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劳社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内容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冲突,某区人社局作为下级行政机关,理应遵照执行。
联合钻井公司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某区,其没有提供在注册地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据,为方便和保护劳动者,某区人社局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受理胡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联合钻井公司作为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对工伤认定管辖有权提出异议,某区人社局应当予以答复。鉴于本案的管辖明确,某区人社局没有答复异议申请,并不影响本次工伤认定的合法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