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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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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玉铜器 安徽男子获刑八年罚金十万
时间:2018-08-24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郝菊香) 安徽男子向他人出售假冒汉代玉铜器,共计骗取40.8万元,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秦某提起上诉,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案件,法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某在埇桥区某商城开设一家古玩店。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秦某在其古玩店等地点向被害人冯某谎称其出售的玉器均是本人从皖南等地汉墓所挖,骗取冯某的信任,先后出售给冯某所谓汉代玉耳杯等玉铜器20件,冯某共计付给秦某40.8万元。经鉴定,以上玉耳杯等玉铜器20件均为非文物,价值77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4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秦某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40.8万元;对涉案的玉铜器予以没收。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宿州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该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秦某未提交新的证据。
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4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