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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业务外包并不一定影响原劳动关系
案情
被告三和公司是一家经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从事某县城的环城公交客运是其经营的业务活动之一。2010年1月,原告涂某在经过被告三和公司培训、考核后,取得被告发给的《乘务员证》,开始从事被告公司环城公交客车的乘务员工作至2012年1月19日。在原告担任乘务员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印有“三和公司”字样的统一制服,并按照“营运车辆乘务员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进行考核和管理,向原告收取了乘务员押金。在劳动报酬上,对原告等乘务员的工资由被告每月在内部承包营运车辆业主按约定的上交营运收入中,根据考勤和考核按月发放。同时,被告对乘务员在工作期间的情况,每年实行年检,在年终进行评先、评优,并召开大会总结表彰,对符合评先标准的乘务员颁发年度“先进生产者”荣誉证书。第三人王某于2011年11月25日承包了被告的营运车辆后,对于乘务员工资按照第三人与被告三和公司签订的《公共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乘务员发放。2012年3月15日,被告公司开始对所属公交车辆实行“无人售票”营运,并事先通过原告所在车辆的承包业主告知了相关乘务员。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被该委员会以“没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争议焦点
原告以被告三和公司乘务员的名义,在被告三和公司所属的环城公交车上从事乘务员工作期间,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业务外包后能否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
评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从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且依然受法律保护。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通常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工资领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等;二是用人单位替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凭证;三是用人单位招工时的招聘记录,如报名表,招聘审核表等;四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出入证”、统一配发的制服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其他证据;五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管理而作的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七是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从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三和公司与原告涂某均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公司的所有乘务员,原告亦受被告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乘务员工作。如被告在《三和公司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第七章中对乘务员作出了七条规定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乘务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遵纪守法,带证上岗,统一服装,文明礼貌”等内容。原告涂某提供的乘务员劳动同时也是被告三和公司从事环城公交车营运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从原、被告的举证情况来看,原告已经从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被告制定规章制度对乘务员实行管理考核、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和途径、被告向乘务员发放的“乘务员证”证件、印有“三和公司”字样的制服等能够证明原告身份的证物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在举证责任上,被告仅提交了被告与第三人王某于2010年11月25签订的《公共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以该合同第二条第5项中约定的由承包的第三人“司乘人员工资及劳动保险待遇、医疗费、加班补助等”抗辩原告的主张,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的规定,承包租赁协议只是对企业与承包人(承租人)有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被告三和公司实行营运车辆承包经营后,尽管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业主发放跟车乘务员工资,但这仅是被告经营方式的变化,并不能改变乘务员按劳动量从被告三和公司获得相应报酬的事实。同时,被告没有依法按其所应负有的举证责任提交属于被告管理的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佐证,应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在被告三和公司担任乘务员期间,与被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