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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车主变卖拖运货物 挂靠单位应担何责

案情

    李某系字号为石门某果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从事柑桔收购和销售经营。2011年10月26日,李某以石门某果业名义与满洲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果品订购合同》,约定石门某果业向满洲里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柑桔32.14吨(纸箱包装柑桔11.4吨,塑料筐包装柑桔20.74吨),单价5500元/吨,价款17.677万元,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3日。

    2011年10月27日,在蔡某的居间介绍下,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一、乙方自愿承运甲方箱装桔子一车,运至内蒙古满洲里;二、甲方应付运费2万元,包括乙方途中的一切费用,起货预付1万元,待货完全到达目的地后再付1万元;三、乙方要确保货物安全,严防丢失、雨淋,如在承运途中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且包括货物全部损失。无人押车,路上一切由车主负责;四、承运起站湖南省石门县;五、收货人金老板(李某妻子金某);六、运输期间为2011年10月27日至2011年10月30日,如不按期到达导致货物变质,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七、承运人车牌号辽G30818;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王某向李某留存了机动车驾驶证、辽G30818解放牌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该货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登记事项记载,所有人为新龙某公司,道路运输证(营运证)记载业户名称亦为新龙某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吨位(载货量)35吨。李某支付了王某运费1万元,王某随即装载李某货物33.82吨(其中柑桔净重32.1445吨)从湖南省石门县起运。2011年10月30日,收货人金某未收到货物,李某多方联系王某,王某以货物超载导致车辆损坏并将柑桔变卖,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后经法院查明,王某已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变卖。辽G30818解放牌货车核定的载货重量为35吨,而该案货物实际重量为33.82吨,既没有超过双方约定的货物重量,也没有超过承运车辆营运证核定的载货吨位。

    案件处理争议焦点

    王某车辆挂靠单位新龙某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如承担民事责任,应担何责?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该案王某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承运车辆辽G30818解放牌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均系新龙某公司。承运人王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时,没有以新龙某公司的名义缔约,且没有证据表明王某属于新龙某公司员工,或是有其他证据让承运人相信王某与新龙某公司有某种联系,因此,该《货物运输协议书》对新龙某公司不具有表见代理效力。

    交通运输部2009年4月20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综上规定,王某和新龙某公司存在车辆委托管理关系。新龙某公司将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违法出租给王某,为王某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提供了交易机会。且新龙某公司对租用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王某未尽监管义务,导致王某擅自变卖承运货物并占有货款拒不返还,致使李某遭受财产损失,故新龙某公司在该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李某货物灭失的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挂靠行为,挂靠单位是否担责,在实践中分歧不大。但对于应担何责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挂靠运输公司,该车辆车主与挂靠单位虽不是职务行为,亦不构成表见代理,但其挂靠行为使本不具有运输资质的车辆具备从事运输业务资格,挂靠公司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处罚挂靠行为。民事诉讼法中对挂靠行为的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即有此意。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挂靠公司应承担基于过错的补充赔偿责任。挂靠公司违反行政规定出租其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且未尽监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连带责任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可适用。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挂靠行为产生的责任为连带责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根据挂靠单位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该过错责任,是根据过错程度分摊损失比例,还是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学界和司法实践也没有一致意见。这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无论采取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亦无不妥。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因王某是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方,其为该案货物灭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先行向李某承担货物灭失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新龙某公司只有在王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而导致李某损失不能填补时,其基于过错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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