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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谁担责

垂钓者经鱼塘老板再三警告后,仍在设有明显警示标志的高压线下垂钓,不慎触电身亡,受害人家属一纸诉状将县电力局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受害人属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行为,电力局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1年11月16日下午,受害人刘某一行3人应邀到澧县某乡镇王根平(化名)承包的鱼塘钓鱼,王根平事前交待3人:池塘南边有高压线,不要到南边垂钓。下午1时许,因未钓到鱼,刘某自池塘北边转至南边垂钓,当钓到一条鲤鱼收杆时,杆头触到高压线,致刘某触电身亡。事发高压线系澧县电力局所有东西走向的10KV高压线,该高压线从地面垂直高度为5.46米,架设该高压线的电杆上均标有“有电危险  严禁垂钓”的字样。死者刘某生前系澧县某乡镇小学老师。
  事发后,受害人刘某的家人将澧县电力局告上了法庭。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在钓鱼前鱼塘老板再三交待并警告不要在池塘南边高压线下垂钓,其在钓鱼时忽视安全,在高压线下钓鱼,造成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属于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行为,刘某的行为应属故意行为。刘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而被告澧县电力局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后,原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64912元;被上诉人对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至少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导线距地面为5.46米,符合电力设施技术规程。刘某等3人去承包的鱼塘钓鱼,王根平已警告3人不要去鱼塘南边垂钓,且架设该高压线的电杆上均标有“有电危险  严禁垂钓”等警示标志。但受害人刘某作为一名老师,明知会发生危害,但放任结果的发生,导致了触电死亡后果的发生。
  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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